伊朗总统:若以色列对伊发动攻击 伊方将严厉回应

 行业资讯     |      2025-04-05

行政管理职权过大,势必抑制律师自治组织的健康成长,反之,则自治因子增多、社会活力增强、人权得到有力保障。

三、我国当前性交易相关的立法概况及其完善建议 (一)我国有关性交易的立法概况 我国当前对有关性交易的立法规定主要散见在刑法法典、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中。对我国而言,一部统一的法规也可以避免各地方因适用本地区地方法规,而导致的就同一事实处罚结果却不一致的状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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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句话讲,在我国只有故意传播性病的卖淫者和嫖娼者才属于犯罪者。但其性需求仍然存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必然有人会避开政府的管理,实施地下性交易行为,降低服务价格吸引该部分顾客。这些家庭又以农村家庭为主。收容教育是我国从1991年开始实施的、特别针对卖淫嫖娼行为设立的专门处罚措施。在废除收容教育的同时,可以采取一些更人性化的处罚方式,如要求嫖娼者提供一定数量的社区服务,执行区域以当事人主要住所地为宜。

需求市场的存在必然会产生利益的驱动,在利润的诱惑下供应方就出现了。二是对性交易中的购买方有罪化认定,如瑞典。(三)陪审员审理案件范围的改革需要引进问题列表制度 《通知》明确要求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

[17] 相关内容请参见施鹏鹏:《陪审制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5页。传统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是在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才制作问题清单。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单独提出实现犯罪意图的程度、犯罪行为未进行到底的原因、每个受审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和性质等问题。在辩方提出存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的情况下,如果理由被法庭采纳,则针对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理由单独提出一个问题。

提问题的方式可以参照法国的做法,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享有《刑法典》第X条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之利益,按照该条之规定:‘……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审判长认为陪审员对被告人犯意、犯罪中止或未遂等方面存在疑问,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单独提出实现犯罪意图的程度、犯罪行为未进行到底的原因、每个受审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的程度和性质等问题。[39] [美]米尔建?R?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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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法律明确限定了以上问题只能针对庭审中已经出现的证据设置。[9] 贺小荣、胡夏冰、马渊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改革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9日,第5版。[19]人民陪审员在把握案情时依赖的是线性的事件经过流程以及对案情的直觉感悟。第三,受评议规则的制约。

首先,重大案件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居多,在法律适用上也常出现模棱两可现象。因为法官与裁判员共同进行合议庭评议,共同决定被告人定罪及量刑问题。如果法庭审理发现移送裁定书遗漏了一项或数项加重情节,则审判长应当提出一个或几个专门问题。同时,职业法官也不会对如何引导陪审员进行合议而感到手足无措。

而且,我国的传统文化历来倡导普通人服从权威、个体服从大局,对于法官权威的敬畏心理,必然产生对法官的趋从心态,所以在法庭合议时,可能听凭法官决断。原载《甘肃理论学刊》2016年第4期 进入 高一飞 的专栏 进入专题: 陪审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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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讳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中尚无问题列表制度,自然也无有关问题列表制度的相关立法。但是引入该制度首先需要立法对其加以规定,毕竟立法引领着法律实施。

实践中许多法院对陪审员制度改革的做法是不甚科学的,如,加强陪审员法律知识培训。[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在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中明确规定:(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28周岁的公民,原则上都具备担任人民陪审员的资格。[35] 相关论证请参阅陈雅玲:日本裁判员制度之研究,淡江大学日本研究所硕士论文,2009年6月,第13页。[30] 与法国问题列表制度相比较,西班牙相关法律对事实列表的内容规定的相对粗略。可见,不同国家对问题列表制度的立法方式是不同的。受审人对该行为的实施是否存在罪过。

笔者认为这些类似改革的切入点是不可取的,实践中的这些做法无疑会导致陪审员趋于职业化和精英化,与设立陪审员制度的初衷相悖。[7] 贺小荣、胡夏冰、马渊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定位和改革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4月29日,第5版。

本文为高一飞教授主持的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司法公开实施机制研究》(立项号14AFX013)、2014年度最高人民法院重大理论课题《司法领域公民知情权研究》(2014sp010)、2015年中国法学会深入研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重点专项课题《司法公开实施状况评估和建议》(CLS(2015)ZDZX10)的阶段性成果。[43] 闫宇清:刑事判决说理研究太原科技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6月,第16页。

针对加重情节,法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长还应对每项加重情节单独的提出一个问题。显而易见,西班牙相关立法在这方面做得不尽完美。

二是因为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复杂的案件被排除适用简易程序。相关立法对问题的设计、增设问题等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以至于问题列表制度已经成为部分传统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十月革命后,陪审制度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被废除,问题列表制度也不复存在。毋庸讳言,在英美国家,陪审团只处理事实问题,而大陆法国家陪审员既处理事实问题也处理法律问题。

其次还要考虑问题列表的受案范围、问题列表合议庭成员、问题列表制作的时间、问题列表问题的设计、问题列表评议的规则等方面,经过各方面的考量才能增强问题列表制度在实务中的可行性。具有生理缺陷妨碍正常参加法庭庭审。

审判长依证据可增加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或法定减刑情节,但前提是这些事实或情节不会在本质上改变裁判事实。所以问题列表制度中的问题清单在一定程度上是融合了控辩审三方对案件的看法。

这就使陪审团成员在一定程度上与法律割裂了,即:陪审团成员不需要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理论上来说,人民陪审员参审人数的增加能增强司法民主性和判决的可接受性,但是这些人民陪审员社会阅历不一、学历高低不同,决定了他们思维方式及处理问题的能力参差不齐。

国内学者对于我国陪审制问题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宏观的制度构建方面,主要从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范围、培训、待遇等方面进行论述。以俄罗斯的陪审员问题列表制度为例,审判长在草拟了问题清单后,需要把书面的问题清单向控辩双方宣读。(二)问题列表案件的范围 就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而言,问题列表的受案范围不宜过大。从域外国家来看,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人数普遍较多,一般规定为12名陪审员。

司法实务中,问题列表制度只需法官把需要问的问题以问题清单的形式表现出来,陪审员只需回答是或否,然后,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实行不记名投票表决,最后由票数的多少来决定案件定罪问题。由于英美法国家庭审是对抗式诉讼模式,陪审员完全有能力处理好案件的定罪问题。

如今的日本裁判员制度,从本质上来说更贴近大陆法的陪审制度。需要明确的是,审判长在提出问题时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不能单独提出或者与其他问题一起提出要求陪审员对被告人地位及自己所做决定进行法律评价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法官提前看过卷宗,所以庭审时法官认为没必要问的都会忽略,以节约庭审时间。基本问题主要是:行为的发生是否已经得到证明。